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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与“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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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23 来源:光明日报 陈国庆 我有话说

辩护制度是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1996年制定了律师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作了重大改革,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从当前司法实践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遇到许多困难。究其原因,除了有关规定不健全之外,主要是部分司法人员执法观念不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需要,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存在偏见,甚至担心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活动,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毁灭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从表面上看,公安、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角色和作用是对立的,一方要对犯罪者进行追诉,另一方要为之辩护使之免于追诉,双方进行对抗性的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矛盾和不同意见。正是由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的这种对立,形成了合理的诉讼结构,可以有效地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加强对国家侦查、起诉、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从根本上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和正确适用法律。从法律上说,公安、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都不是诉讼当事人,都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从根本上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发现客观真实,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

可以说,公安、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虽然角色和职责不同,但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这一根本目标方面却是一致的,从在诉讼中分别行使指控和辩护职能的角度,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是“对手”,但从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正确执法的角度,二者是真正的“帮手”。应当彼此尊重,加强配合与合作,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

针对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求公安、检察人员转变对律师作用的不正确观念,充分认识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积极意义,在办案中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以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辩护律师也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客观事实,恪守职业纪律,杜绝任何妨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公安、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一种互相信任和尊重,依法加强配合和合作的新型关系,在对抗中通过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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